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8年9月入职投递员,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公司在未与张三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张三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
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律师评析
这个案子涉及的事实非常简单,归纳起来就3句话:张三的同事离职了,公司把同事的任务派到张三身上;张三不愿意;公司开除张三。
但是对于这个仲裁案件本身来说,涉及的法律事实却并不简单,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其一,张三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怎么样的?
根据案件给出的信息,这份劳动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信息有:
(1) 岗位是投递员;
(2) 每周工作6天;
(3) 每天6小时;
(4) 月薪3500。
其二,公司可不可以把离职员工的工作任务分配到未离职的员工身上。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有个公司管理权边界的问题。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然拥有调整员工工作任务的权利,但这一管理权的边界就在于是否实质上变更了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件中,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对岗位的工作范围做具体的约定,但是对于每日的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公司把离职投递员的工作分派给张三,导致工作时长从6小时变更为10小时。劳动仲裁委认为这已经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公司和劳动者一致同意才可以,因此认定张三拒绝听从公司的安排属于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其三,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开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实际上是第二个问题的延伸。既然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那么公司自然就不能安排实质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任务。再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开除员工,自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这个案件强调工作任务的安排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案件里面由6小时突发为10小时也确实违背了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原则。
但在实际的劳动合同争议中,部分员工离职之后工作量分摊给其他员工,是否能够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争议是非常大的。很少有岗位可以具备“投递员”这种既能顺利评估工作量、又能顺利评估工作时长的特性,大部分岗位都很难量化评估工作任务量以及工作时长。
到底什么样的情形构成实质上的变更劳动合同,还需要更多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