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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遭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吗?

2023-03-10 02:16:06


4S店隐瞒了车辆曾出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三”,于是就找到4S店理论,4S店却辩称其没有隐瞒事实,该车在当时是有意向出卖给他人,但最终并没有实际出售车辆,而且张某某购买保险4S店根本毫不知情。


图片发自简书App

2018年8月份,杨某出资199800元在郑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在使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怀疑该车辆是二手车,询问4S店,4S店信誓旦旦的否认杨某所购车辆为二手车,杨某就半信半疑的没有再往下详细追究。直到2019年7月,因保险期限即将到期,杨某在与保险公司联系续保时得知所购车辆在其购买前已有名为张某某的人购买过保险。自己竟然购买的真是一辆二手车!

杨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知情权。4S店隐瞒了车辆曾出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三”,于是就找到4S店理论,4S店却辩称其没有隐瞒事实,该车在当时是有意向出卖给他人,但最终并没有实际出售车辆,而且张某某购买保险4S店根本毫不知情。其是按照规定的销售流程进行销售,没有质量问题和二次销售,不属于欺诈,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4S店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其隐瞒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杨某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认为:4S店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4S店向消费者杨某交付的车辆应为未曾销售、无质量问题的新车。而实际上杨某所购车辆在其购买前存在过购买保险的情况。按照汽车买卖的过程,之前的保险购买人张某某只有先购买了车辆后,才会在使用车辆前购买交强险。购车人在未确定购买前先行购买交强险不符合公众购买汽车的通常做法。即张某某履行的是购买汽车后,必须购买交强险的法定强制义务,而且购买保险需4S店提供车辆及购车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这就证明了4S店与张某某之间已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将曾购买过交强险的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S店否认该事实明显属于欺诈,其未向杨某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杨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是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自身出行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而且杨某所购买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其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消费者杨某可以向4S店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199800元、赔偿三倍购车款599400元。

作者: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