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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阿涛、阿东等人在陈某的纠集下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阿华又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阿华两年内以暴力等手段伙同他人在其所居住的区域内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次及其他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被告人阿华为恶势力成员,依法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阿华、阿涛、阿东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被告人其他量刑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华、阿涛、阿东一年零五个月、八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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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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